7 月 30 日,税务及海关总署(AT)网站上公布了一份具有约束力的信息,税务署在回答一家公司的问题时,解释了商业公司在葡萄牙雇用属于自营职业者类别的非居民工人时必须采取的措施。
税务局首先指出,根据《国税法典》,支付给非居民自雇工人的自雇收入被视为在葡萄牙境内获得的收入,"前提是该收入是由在葡萄牙境内设有住所、总部、有效管理机构或常设机构的实体所欠,而该款项应归属于这些实体"。
税务局解释说,换句话说,"只要是葡萄牙居民实体所欠的,自雇收入始终被视为在葡萄牙境内获得的收入",即使服务 "是在葡萄牙境外提供的"。由于这些款项的所得税税率为 25%,因此公司 "在支付这些收入时必须从源头预扣税款"。
只有在有关工人是与葡萄牙签订了旨在避免双重征税的税务条约的国家的税务居民,并且该条约规定在葡萄牙获得的收入由另一国征税的情况下,才能全部或部分免税。
然而,这些都是例外情况,只有在存在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才适用。税务局的澄清涉及一般规则,即要求国税局征税。
除了在支付服务费用时有义务预扣税款外,公司还必须向税务局提交第 30 号申报单,用于报告向非居民实体支付的款项。葡萄牙当地的住宿业主也必须向税务局提交同样的申报,以申报支付给 Airbnb 或 Booking 等跨国平台的佣金。
税务局明确指出,"即使不是葡萄牙居民的自营职业者根据葡萄牙与其居住国签订的税务协议享受全部或部分免缴国税局预扣税的待遇",也有义务提交第 30 款规定的申报单。